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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顾**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曹*、顾**、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顾**、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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