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曹*、顾**、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顾**、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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