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薛*、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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