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江苏**限公司、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江苏**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倪**、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限公司应偿还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倪**、徐**、常熟**有限公司对江苏**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35元,由江苏**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倪**、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倪**、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