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开学与被告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开学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开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开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孙开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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