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薛**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人民币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此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朱**分期给付薛晓露566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给付15000元,2016年12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7年6月底前给付21600元;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三、本案执行费7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所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熟兴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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