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张**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徐**同意由庞**代庞行政于2015年10月31日前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6421元,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再向庞行政主张该退赔款。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徐**负担。3.若庞**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徐**可就16421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庞**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同意被执行人庞**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余款9421元于2017年1月30前付清。如被执行人庞**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金及逾期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庞**负担。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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