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珍诉被告夏**、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已减半)、保全费1445元,合计3379元由原告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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