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尤**与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尤**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尤**借款人民币6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沈**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分别于每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