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朱**诉被告殷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先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朱**撤回对被告殷先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原告蒋**、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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