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彭*归还徐**借款2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

执行中发现,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彭*房屋拍卖款人民币187450元。扣除执行费2900元之外,申请执行人实际得款184550元,对余款人民币154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人民币15450元表示放弃执行,是申请执行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5450元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