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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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