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1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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