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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