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王**与薛强、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强与平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季**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浦永兴、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