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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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