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季**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孙**归还原告季**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被告孙**于2014年2月8日归还原告10000元(已履行),由被告孙**于同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孙**负担,并由被告孙**直接给付原告(已履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孙**未履行,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季**与被执行人孙**的父亲孙**(身份证号码××)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孙**保证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该10000元欠款,并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因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致本案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季**、被执行人孙**的父亲孙**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确认。因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附期限,导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尚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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