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濮*、濮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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