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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