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诉被告程**、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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