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朱*、追加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公告费304.50元,合计人民币124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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