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良诉被告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良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4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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