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瞿*、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瞿*、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瞿*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7.2元,合计人民币1157.2元由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经财产统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瞿*与案外人瞿**共有的位于常熟**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珠海路25号庆裕商业广场1幢912房产中属瞿*的部分,查封期限为2015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4日,但该房产设定了他项权,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限公司常熟支行,债权数额为15万元,该房产不便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封的房产暂不便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