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郭**与被告朱*、赵**、第三人蒋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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