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邵**、邵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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