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邵**、邵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邵**、邵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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