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孙**、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