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祝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祝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