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祝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武**、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韩**与薛舒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与徐**、徐**、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限公司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邵*、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王**、王*管辖裁定书
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杨**、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