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东海县前坞墩村5组,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王**、王*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东海县,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0元(被告王**、王*已预交),由被告王**、王*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