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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佩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佩琴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后未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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