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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