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梁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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