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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许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与被告许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保全费1640元,合计3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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