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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沈**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送达应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而原告沈**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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