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沈**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送达应诉材料,需要公告送达,而原告沈**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连云港**责任公司与孙和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郭**与朱*、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连云**有限公司、连云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许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杨**、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