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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韩**与薛舒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韩**与被告薛舒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韩**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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