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樊**、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艳诉被告樊**、魏**、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祝艳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