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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陈**因替原告融资事宜,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作为先期费用,被告承诺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2015年1月25日,原告陈**给付被告20000元活动经费,委托被告去香港融资。被告融资到资金后,因为原告未办理财产抵押手续,致使被告没有将融资资金交付原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陈**通过被告出具欠条的形式将现金20000元交付被告陈**并委托被告融资,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坚持按原法律关系主张诉讼请求,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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