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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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