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对被告仲*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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