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王**与葛*、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潘**、展**、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邵**、邵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连云港市**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