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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与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与被告孙*、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海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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