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留与被告张**、连云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玉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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