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汪*能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汪*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能对被告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能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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