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吕**、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吕**、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代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日、被告吕**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后被告归还了17万利息。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吕**未作答辩。

被告杜**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杜**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杨*与被告吕**是同学,2014年2月1日,被告吕**因生意周转向原告杨*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杨*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借款后被告共还款17万元。此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吕**、杜**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吕**向原告杨*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具有书证的效力,被告吕**未能及时还款致本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吕**已还款17万元,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归还的本金。被告杜*与吕**原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借款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人民币3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吕**、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