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740元,依法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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