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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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