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江苏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处置财产需要一个过程,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3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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