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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1年11月29日,被告潘**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总是借故推诿,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潘仰*辩称,原告诉称的借款情况属实,但款项的真正出借人是陈**的儿子,借款后我还了18000元。我认可还款,但我现在无力归还,需等我外面的账要回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0日,被告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人民币陆万元整。”后被告于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累计偿还原告18000元。原告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潘**向原告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余款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其是向原告之子借款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陈**负担405元,被告潘**负担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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