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蔡**、江苏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蔡**、江苏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3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1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蒋**偿还原告朱*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余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还清。二、第三人江苏天**限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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