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周**、杨**尚欠原告杨**借款本息225857元。两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2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8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剩余75857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两被告如有一期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两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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