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王**、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2月3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70元计1320由被告王**、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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