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吴**、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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