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仇**、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李**与范**、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与金**、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蔡**、江苏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瞿成军、胥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诚**有限公司、茆中临等与江苏诚**有限公司、茆中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盐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