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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仇**、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仇**、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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