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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瞿成军、胥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瞿**、胥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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