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瞿**、胥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沈**与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与金**、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蔡**、江苏天**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吴**、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诚**有限公司、茆中临等与江苏诚**有限公司、茆中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盐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蔡*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与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