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吴*与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民法院作出(2013)阜执字第2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孙**所有的盐城市xxxxxxx房屋。案外人周*于2015年9月13日对本院提出执行拍卖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周*称,孙**的工资已经被法院全额冻结。(2013)阜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孙**的债权大于吴*的债务,且孙**向吴*借款没有用于购买房屋,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我周*无关。盐城市xxxxxxx房屋是我和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也是我名下唯一的房产,离婚时属于我的部分已经赠与孩子孙州。另,我是阜宁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有编制职工,有稳定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不需要借贷。请求停止对位于盐城市xxxxxxx房屋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吴*称,1、孙**向我借款发生在周*和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2、周*与孙**的离婚协议对盐城市xxxxxxx房屋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的债权;3、孙**工资已经被法院全额冻结,经了解,孙**差欠多人债务,且多人申请冻结孙**的工资,孙**的工资不足以偿还我的债务。4、阜宁县**有限公司差欠孙**本金及利息理应由孙**向金牛**限公司主张和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孙**称,我向吴*借款没有用于购买房屋,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用于转借他人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吴*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即被执行人孙**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阜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偿还原告吴*借款本金35.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35.2万、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695元,保全费2985元,合计11680元,由原告吴*负担1043元,被告孙**负担10637元。(原告已预交116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予履行,原告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3)阜执字第2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孙**位于盐城市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并经委托,盐城东**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盐东诚亿阜鉴评字(2014)第xx号评估报告书,进入拍卖程序。异议人周*知悉后,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拍卖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听证确认,被执行人孙**与异议人周*于1998年6月3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日在阜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12月3日,被告孙**与被告周*复婚。2013年12月4日在阜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盐城市xxxxxxx房屋属于周*部分赠与小孩孙州,剩余部分归孙**所有。

以上事实有(2013)阜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2013)阜执字第206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书、当事人举证材料和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的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阜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孙**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吴*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对被执行人孙**和异议人周*(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应得部分赠与给小孩孙州,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位于盐城市xxxxxxx房屋予以查封,该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但由于(2013)阜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对案涉债务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中以夫妻债务方式执行并认定仅为被执行人孙**所有,缺乏程序主张和实体判决支持,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拍卖该共同财产时,应保留或变价保留异议人周*应得份额,同时亦不能侵犯享有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周*的异议申请,但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不侵犯异议人周*及其他合法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继续执行(2013)阜执字第2061号查封拍卖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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